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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治对策

添加人:admin 发布时间:2016/1/19 14:44:57 来源:中国破碎机网


  5根据日本检察厅法第6条第1项规定“检察官对任何犯罪都可以进行侦查。”参见日伊藤荣树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,徐益初、林青译,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12月版,第38页。
  在日本,实务部门常言,在密室中侦讯,才能建立信赖关系,犯罪嫌疑人才肯说出实话。由此,侦查讯问中的透明性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受到抵制。参见前引,三井诚文。
  日森际康友:司法伦理,于晓琪、沈军译,商务印书馆2010年1月版,第187页。
  6前引,三井诚文。
  ⑩田口守一:刑事诉讼法的目的,张凌、于秀峰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版,第139页。
  土本武司: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,董瑶兴、宋英辉译,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5月版,第180页。
  7何宏杰、吕宏庆:日本预防刑事错案的系列改革,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17日。
  学说认为“旨在发现犯人、收集证据的侦查机关的活动,其目的不是为了审判做准备,而是为了提起公诉,因此,侦查不是审判的准备阶段,而是公诉的准备阶段此为”公诉准备观“学说的主要观点,在日本,此学说为通说。参见234田飞龙:司法区划改革或现跨省司法大区,载法制晚报2013年12月17日前引,田飞龙文。
  林钰雄:刑事诉讼法(上册),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,第103页以下